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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暫行辦法

      天津市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的節能項目。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節能量審核機構,是指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的,接受有關部門或企業委托,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 本市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情況,納入本市實施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負責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領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推動工作。

        各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合同能源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政府機構要帶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發揮模范表率作用。

        用能單位應當積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

        第七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義和明顯成效;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合同能源管理知識,報導合同能源管理動態、典型經驗,提高全社會對合同能源管理的認知度和認同感,營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圍。

        第八條 鼓勵搭建節能量交易平臺,開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交易試點,按照科學、審慎和風險可控原則,借鑒相關經驗并結合本市實際,積極探索節能量交易模式。

    第二章 節能服務公司管理

        第九條 節能服務公司要加強服務創新,加強人才培養,加強技術研發,加強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綜合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為用能單位提供優質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第十條 鼓勵大型重點用能單位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本行業其他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服務。

        第十一條 在本市注冊,且符合合同能源財政獎勵資金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申請國家審核備案,應當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提請審核備案的相關申報材料。由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評審后,對外公布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

        第十二條 申請審核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

           ()注冊資金5O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十三條 申請審核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須提交下述材料:

       (一)節能服務公司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基本情況簡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經營范圍,經營及財務狀況,財務管理制度等;

       (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開展情況、合同模式及節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收入及其在企業投資總額、營業額中的相應比重;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用的主要節能技術及產品情況,其中自主研發和獲得專利的節能技術及產品情況,專職技術人員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員的姓名、職稱、年齡、學歷、專業等;

       (五)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財務報表復印件;(六)企業注冊資金、銀行信用等級等證明材料;

       (七)已實施項目用戶單位的反饋意見及項目運營狀態證明。

    第三章 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的原則,由機構自愿申請,經專家評審,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節能量審核機構,并頒發節能量審核機構證書,證書有效期為兩年。節能量審核機構應于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復審合格后重新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審核備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企業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事業單位開辦費用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業務活動固定場所和開展節能量審核所需的設施及辦公條件。

       (三)具有與節能量審核工作相適應的計量認證資質的企事業單位,擁有與從事節能量審核相適應的,并經量值溯源、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節能量監測儀器設備;

       (四)有一支相對穩定的、熟悉主要耗能行業生產工藝的、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的節能量審核隊伍,能夠獨立開展節能量監測工作,編制節能量審核報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電力、熱能等相關專業)的人員不少于5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有5年以上節能監測工作經驗。

       (五)掌握符合國家、本市、行業實際的節能量審核辦法;

       (六)有保證審核數據公正和可靠的管理制度。

       (七)近三年開展與節能量監測相關的項目不低于10個。

       (八)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財務會計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六條 申請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構簡介;

       (二)天津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申請書;

       (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相應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具有與節能專業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資格的全職人員名單及簡歷;

       (六)有關管理制度;

       (七)節能量審核相關工作業績

        (八)其他相關說明材料。

        第十七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等內容發生變更或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報告。

        第十八條 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對節能量審核機構實施動態管理。每年根據工作質量、業績對節能量審核機構進行考核。對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節能量審核機構,取消其市節能量審核機構資格,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財政獎勵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預算和天津市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實行公開、公正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對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二十一條 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的范圍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已享受國家、本市及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二十二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OO0O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噸),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噸);

           ()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支持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符合財政獎勵資金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360/噸標準煤。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第二十四條 節能服務公司應在與用能單位簽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提出合同備案申請,提交合同復印件。合同須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的標準格式簽訂。

        第二十五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后,節能服務公司向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提交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六條 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獎勵資金申請文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簡介;

       (三)節能服務公司營業執照、國家審核備案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報告(僅節能服務公司提供);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原件;

       (五)是否享受政府其他資金補助等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和合同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財政獎勵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委托節能量審核機構對項目年節能量進行審核。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經信委依據節能量審核機構的年節能量審核結果,按照財政獎勵資金標準80%撥付資金,待國家有關部門對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后,再清算剩余財政獎勵資金。

        第二十九條 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成情況和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核查和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節能量審核

        第三十條 節能量審核工作應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承擔項目節能改造的機構和專家,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量審核。

        第三十二條 節能量審核應依據《節能量審核指南》、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及行業標準和規范等相關材料,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節能量審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節能量審核應保守受審核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影響受審核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節能量審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實施節能措施前后,用能單位或用能設備、環節能源消耗的節約量。

        第三十五條 項目邊界應包括所有顯著影響項目能源消耗狀況的設備和設施(包括附屬設備和設施)。項目邊界的描述應包括完整的設備設施名單和明確的地理位置界限。

        第三十六條 節能量審核和驗證工作主要程序包括:劃分項目邊界條件;選擇測量和驗證方法;測量能耗基準、運行狀況等有關數據,并加以分析記錄;確定基期和報告期(報告期長度應與基期一致);制定測量和驗證方案;設計、安裝、調試測量和驗證方案所需的專門測量設備;測量報告期能耗和運行狀況等有關數據,并加以分析記錄;根據測量和驗證方案計算和驗證節能量,分析節能量的不確定性;最終確認節能量。

        第三十七條 可用于計算節能量的能源消耗數據主要包括:可采信的能源統計數據及財務數據,如公用事業公司提供的表計數據、能源費用賬單等;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能源計量儀表的讀數;使用在檢定有效期內的檢測儀器測量得到的能源消耗數據;經過校準的,用計算機模擬獲得的系統或設施的能源消耗;公認的或相關各方認可的常用節能措施的參數。

        第三十八條 市節能量審核機構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工作,并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提交節能量審核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市節能量審核機構可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提出節能量審核費用申請,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核定后,將審核費用撥付給節能量審核機構。

    第六章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推動

        第四十條 有條件的區縣要設立區域內合同能源管理獎勵資金,支持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第四十一條 鼓勵引導和推動商業銀行為信譽良好的節能服機構提供融資服務,簡化信貸申請和審核手續,創新信貸產品和工具,拓展可抵押品范圍。

        第四十二條 各級政策性擔保機構結合節能服務產業的特點,創新運用項目合同、項目未來收益權質押、互保聯保、個人資產抵押等反擔保措施,積極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第四十三條 鼓勵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各區縣政府出臺配套扶持政策,加大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支持力度。鼓勵本市商業性租賃公司、融資擔保機構、各類創業投資基金,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配套服務和融資支持。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節能服務公司掌握先進的節能技術,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通用性、關鍵性節能技術和設備,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第四十五條 吸引節能服務領域專業人才,積極創造良好的人才管理條件,引入國內外優秀的行業領軍人才和技術團隊。

        第四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會計等優惠政策。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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